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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事业单位面试备考热点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16日

详细说明

二、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一)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和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所谓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误解既可以是单方面的误解,也可以是双方的误解。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这不仅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且切实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
  (三)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应分为两类:一类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应作为无效合同;另一类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但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只是损害 了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应作为可撤销合同。
  (四)乘人之危的合同
  所谓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比如,出租车司机借抢救危重病人急需租车之机,提高10倍的车价,即属于乘人之危的行为。
  三、撤销权的行使
  《合同法》第5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因此,如果当事人仅提出了变更合同而没有要求撤销合同,该合同仍然是有效的,法院不得撤销该合同。
  《合同法》第55条规定,如果说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撤销权消灭。所以,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1年,该期限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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