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指导:谈《食品安全法》的考试重点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02日
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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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陕西优秀工农公务 员备考指导系列谈(三)
——谈《食品安全法》的考试重点
京佳教育 李晓
【导语】在历次的优秀工农公务 员的考试中,《食品安全法》的身影让我们意识到本法的学习也是考试的重点之一。
考点一:基本概念
食品 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 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事故
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考点二:适用范围
1. 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2.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3.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4. 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注: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考点三: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考点四: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
考点五:食品召回制度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