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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山东事业单位考试:谈谈“无因管理”那点事儿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1日

详细说明

民法中,产生债有四大原因,一是合同,二是侵权行为,三是无因管理,四是不当得利。今天我们来谈谈“无因管理”那点事儿。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

概念看似简单,实际分解一下,包含着三层意思。

*一,“无因”,也就是说既没有法定的原因,也没有约定义务。如果邻居在旅游之前拜托铁大柱帮他照顾家里的宠物狗,这就属于约定的义务,不属于无因管理。

第二,主观上有为他人利益,为他人管理的意思。首先,这种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既包括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也包括为他人增加利益。也就是说铁大柱发现邻居家车子自燃,主动帮邻居灭火是无因管理,猪肉店老板临时有事外出,铁大柱帮助邻居卖掉200斤猪肉也是无因管理。其次,为他人利益管理,并不排斥同时也为自己的利益。举例来说,领居家轿车自燃,铁大柱发现距离自己的车很近,火势会随风烧到自己的车,为了避免自己的车被烧毁,主动上前帮邻居灭火,不会因为自己也是获利人而否定无因管理,但是如果纯粹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管理,不属于无因管理。

第三,客观上有为他人管理的行为。首先,这里的“他人”,必须是特定之人,如果无法确定,也不构成无因管理。也就是说,马路上积雪较厚,一小时内有十人滑倒于此,铁大柱见状,主动清扫积雪,不构成无因管理,因为没有一个特定的受益主体,无因管理是在特定人之间产生债的法律关系,如果没有特定受益主体,就不存在债的法律关系。其次,所管理的事务也必须是他人之事务。铁大柱家养的牛和邻居所饲养之牛长得神之相似,某日,两头牛都走失,铁大柱找回自己家牛,误以为这是邻居的牛进行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因为客观上他是在为自己进行管理。*后,为他人管理必须真诚、努力的进行管理,尽到合理的管理职责,明显不当管理或者恶意管理,要承担损害责任。

无因管理产生两个债的效果。一是管理人有向本人要求无因管理必要费用和利息的权利。比如说灭火过程中使用的干粉灭火器和水的费用,属于无因管理的必要费用。二是管理人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在灭火过程中,火势过大给管理人造成衣裤毁损或者局部烧伤的费用,属于管理产生的损失,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这符合民法公平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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