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题讲解中所补充涉及的公文知识事业单位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12日
详细说明
一、公文特点
1.作者法定性:机关、组织或代表机关组织的领导人(当作者是领导人、负责人的时候,要在其名字之前标注与之相关的职务,而非所有职务。)
2.作者是法定的,读者是特定的;
3.法定的*威性:公文的*威来自于公文的制发机关;
二、公文的稿本
公文副本分为副份(复份)与复制本,其中副份(复份)具备法定效力,复制本不具备法定效力,故不能单独说副本具备法定效力,也不能单独说副本不具备法定效力。
三、行文规则
1.涉及多个部门职能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目的:为了维护政令统一。即,为了维护政令统一,部门之间需要协商一致。
2.部门的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部门的内设机构(如教育部内部设办公厅、人事司、教师司、学生司、教材司等,)中只有内部设置的办公厅可以对外正式行文,其他部门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四、公文的格式规范
1.发文机关标志与下一要素之间空两行。
2.公文中所有要素中,只有左右空字(一般空1字、2字、4字三种情况),从无空格。
3.标题的标点,一般不用标点,如特殊情况需要用标点的:法律规章书名号,特定含义用引号;注释说明小括号,连接间隔不删除。
4.公文生效日期为成文日期,公文生效标志为印章,公文开始产生效力以签字为准。
5.印发日期晚于等于公文的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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