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做医美要申请医疗机构许可流程简析
发布时间:11月12日
详细说明
设立一个门诊诊所,一是临床科室--外科、皮肤科、牙科、中医科不超过两个科室,美容外科:至少设抢救室、手术室、观察室、治疗室、处置室、换药室;美容牙科:至少设有诊疗室。(参照口腔诊所);美容皮肤科:至少设有咨询诊室、美容治疗室;美容中医科:至少设有咨询诊室、中医美容治疗室。二是医技科室--根据开设的科目,设置相应的医技科室。至少设有化验室、药剂科、消毒室,可选设病案资料室、心电图检查室、办公室。
专业人员的准备:每一科目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注册护士;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不予批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医疗机构名称不符合有关规定;
(3)医疗机构负责人具有《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提示:
1.医疗机构执业场所依法需要办理规划国土、环境保护、消防等行政许可的,在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进行施工和开展执业活动;
2.建议医疗机构选址时,征询业主及周边相关权益人的意见。
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窗口递交纸质材料,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申请后,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等凭证。
2.受理
(1)受理审核:窗口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受理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应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查
受理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需现场验收的,指派两名工作人员现场核查或组织专家现场验收,形成《现场笔录》或《专家现场评估意见》,若专家提出整改意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出具《整改意见》,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落实整改;整改完毕后,以整改情况报告书面形式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重新验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