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办理流程及申请条件
发布时间:11月12日
详细说明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是开办诊所、医院的基本资质,基本的区别在哪里?自己要办的业务应该去申请的是哪一种资质 ?如何申请及办理,在审批时要注意哪些地方,准备的资料都有哪些,要注意的节点在哪里,查验现场的时候会遇到什么样的情况?
申请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已取得成立的批准文件,营利性医疗机构已取得商事主体资格;
(2)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
(3)医疗机构名称符合有关规定;
(4)医疗机构负责人不具有《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5)申请血液透析中心或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的独资医院、门诊部、诊所的,须取得广东省卫生计生委核发批准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窗口递交纸质材料,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申请后,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等凭证。
2.受理
(1)受理审核:窗口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受理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应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查
受理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需现场验收的,指派两名工作人员现场核查或组织专家现场验收,形成《现场笔录》或《专家现场评估意见》,若专家提出整改意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出具《整改意见》,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落实整改;整改完毕后,以整改情况报告书面形式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重新验收申请。
提示:
1.医疗机构执业场所依法需要办理规划国土、环境保护、消防等行政许可的,在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进行施工和开展执业活动;
2.建议医疗机构选址时,征询业主及周边相关权益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