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办理申请申报
发布时间:09月11日
详细说明
供应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办理申请申报
一)网上零售企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商品零售业务的企业。
(二)网上批发企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商品批发业务的企业。
(三)网络化服务企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提供教育、医疗、文化、旅游、本地生活等服务产品的企业。
(四)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以及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运维、数据、信用、咨询、培训、物流、金融支付等电子商务相关服务的企业。
(五)农村电商企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农产品商品零售、批发业务或相关服务的企业。
(六)跨境电商企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跨境商品零售、批发业务或相关服务(含第三方海外仓企业)的企业。
(七)综合型电子商务企业。同时开展上述两种以上(含两种)经营活动的企业。
申报条件
(一)通用条件
1.申报示范的企业须为在广东省辖区内登记注册并在省国税、地税部门登记纳税,经营电子商务相关业务的企业(控股公司与其下属子公司就同一经营范围,不得同时申报)。
2.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电子商务企业认定规范(SB/T11112-2015)》、《电子商务商品营销运营规范(SB/T10469-2013)》和《电子商务物流服务规范》(SB/T11132-2015)等行业标准。合法经营,对传销、欺诈、销售违禁品、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有相应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无违法违规记录。
3.企业登记注册及经营的独立网站或网店须开设两年以上(2015年6月以前登记注册)并运行稳定。如是独立网站须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已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取得ICP证号。
4.企业通过互联网从事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经营活动的,须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并在其电子商务平台公开经营批准证书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其电子链接标识。
5.企业电子商务业务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企业产品品牌知名度、服务领域影响力大,用户满意度高,在营销、支付、物流等环节具有良好的可选择性和便利性。
6.企业建有专门的电子商务组织管理机构,企业电子商务发展规划、预期目标、市场定位、发展和投资方向、发展措施的合理性,拥有专业的电子商务人才队伍和培养计划,具备充足的资金保障,有健全的管理、技术和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