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自动快装箱锁扣装订机”不服行政处理决定鄂尔多斯专*申请
发布时间:06月29日
详细说明
2017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件
“全自动快装箱锁扣装订机”不服行政处理决定案
原告:青岛美嘉隆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市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王某
案情摘要:第三人王某是“全自动快装箱锁扣装订机”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其向被告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认为原告青岛美嘉隆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侵犯其专利权,请求责令原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被告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第三人专利权保护范围,要求原告停止侵权行为。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被告行政处理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驳回原告诉请。
典型意义:知识产权行政审判通过积极履行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司法审查职能,支持正确的行政行为,纠正违法行政行为,进而实现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本案中法院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同时,对涉案产品是否侵权作出了准确的判断,有效促进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彰显了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的优势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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