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汽车报废回收价格表
发布时间:06月11日
详细说明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汽车更新工作的开展,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307号)和广东省经贸委等五个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通知》(粤经贸流通〔2005〕1054号),现将有关我市报废汽车收购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扣除场地费、运输费、拆解费、环保处理费和非金属总价的损能费等计价。
二、原广州市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报废汽车收购价格的通知》(穗汽更办〔1998〕4号)废止。
我国在2015年发布了《汽车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以下简称《管理要求》),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对M1类汽车产品中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联苯醚等六种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实施管理,并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公布车辆的拆解技术信息。《管理要求》明确了汽车产品生产者在有害物质禁限用、可回收利用率管控、拆解信息发布等方面的责任,对于推动我国汽车企业建立健全有害物质和回收利用相关管理保障制度,切实减少有害物质的使用、提升可回收利用水平等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对比欧盟等汽车工业发达地区在报废汽车回收利用方面的成功管理经验,我国目前虽已对汽车产品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实施管控,但在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方面尚未提出明确要求,汽车生产企业未能在报废汽车回收利用过程中发挥主体作用,参与报废汽车回收体系建设、再资源化技术研发应用等较少,报废汽车资源综合利用整体水平还有待提升。我国应尽快建立起以汽车生产企业为主导的汽车产品回收利用产业体系,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动行业的升级转型,为应对报废汽车大规模到来做好准备。
2013年1月14日电商务部网站14日发布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明确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该规定将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的情况包括: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