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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强拆几倍赔偿;被拆迁人该怎么维权?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16日
详细说明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关于赔偿损失范围“直接损失”的理解,不仅包括赔偿请求人因违法拆除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还包括其作为被征收人所可能享有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如房屋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安置房,过渡费、搬迁费以及对屋内物品损失等直接损失,如此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
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征收拆除的行政赔偿案件中,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确定行政赔偿项目和数额时秉持的基本原则是赔偿数额至少不低于赔偿请求人依照安置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全部征收补偿权益,不能让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赔偿数额低于依法征收可能获得的补偿数额,以体现对行政机关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确保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案涉房屋后,理应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尽快支付违法损害赔偿金,使得赔偿金的孳息尽早归于受害人,尽可能减少受害人的损失。
若违法损害赔偿金不计付利息,则会使受害人的直接损失无法得到全部赔偿,甚至可能促使行政机关拖延履行赔偿义务。所以赔偿义务机关未及时支付赔偿金所产生的利息亦属于直接损失的范围,应予赔偿。
关于房屋被强制拆除后赔偿数额的确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关于房屋价值损失的赔偿问题。
对于被征收人而言,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评估价格作为评估基准,能够体现公平合理补偿原则,保证居民住房水平不因征收行为而发生显著下降。
一般来讲,需要赔偿请求人提交证据证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房屋市场价格与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时房屋市场价格有明显的变化、上涨,否则,将不能按照判决时的房屋市场价格确定房屋价值损失。
二、关于装饰装修价值损失的赔偿问题。
一般以评估机构评估的房屋室内装修价值为准,被征收人如果认为评估报告不合法,可以申请复核。
三、关于屋内物品损失的赔偿问题。
需要被征收人提供相应发票、收据等,如果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屋内物品价值,则需要法官结合被征收人的赔偿请求和所能收集到的全部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酌情确定损失数额。
四、关于临时过渡安置损失、搬迁补助损失、迁移补助损失及搬迁奖励损失的赔偿问题。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上述损失均属法规明确的补偿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按照上述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被征收人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如前所述,在房屋征收强制拆除的赔偿案件中,计算“直接损失”时应当包括当事人因违法强拆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