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业登记证说明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8日
详细说明
香港公司商业登记的两项主要目的:提供业务资料作为政府税收开立档案及提供业务资料让公众人士在进行业务交易前参考之用。
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的规定,凡经营任何业务的人士,必须在其业务开业后1个月内申请登记其业务。违例者可被判罚款,000及入狱1年。
「业务」指为了图利而从事任何形式的生意、商务、工艺、专业、职业或其他活动,同时亦指一所会社。然而,只担任有收益的职位或受雇工作的人士,则不被视为经营业务,亦无须办理商业登记。
「会社」指任何法团或一人以上的组织,其组成目的是为会员提供设施,以便进行社交或康乐活动,并且(a)为其会员提供服务(不论是否为了图利);及(b)拥有其会员有权专用的会社处所。
凡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或《公司条例》第XI部适用者,不论该公司是否在香港经营业务,均被当作为经营业务的人士,并须根据《商业登记条例》办理商业登记。《公司条例》第XI部适用的公司是指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海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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