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注册公司的名称要求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2日
详细说明
美国公司注册法对注册美国公司的称号有以下需求:
1.应标明公司目的;
2.应包括“公司”、“已建立”等宇样或其缩写“Co”、"INC"等。
3.不应与下述公司的称号一样或类似:本州(国)现存公司、外州(国)现存公司、保存了独占权约公司及已注册的公司。但当上述公司以书面赞同且增加字样以示差异.或许法院判决赞同后可不受此限。而且,当一家本州(国)公司被别的公司兼并、改组或承租时,它能够在本州运用后者的称号而不受此限。
综合上述需求助公司称号可进行注册;向州务卿提交经公司职工签署的注册请求书和由该公司建登时的州务卿签署的证明该公司杰出的法令名誉的证明书及若干注册费后即可。这一注册仅在请求注册的日历年末前有用,公司每年可重复上述程序来逐年延伸该注册。
别的拟改变称号的公司若欲保存其现有称号独占权向州务卿请求保存运用该称号的独占权120天。称号改变
改变称号须首要改变公司规章,而改变规章需要由股东会通过决议,还要实行商事注册登记手续并进行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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