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有利诚信建设【中企联】深圳广州东莞
发布时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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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近日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笔者认为,这一制度凸显了企业的主体责任,意在强化社会监督,通过信用信息的杠杆,实现市场资源配置和政府调控的双赢。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创新了政府监管模式,更加重视事后监管,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一方面,对政府而言,建立质量诚信体系可以有效监督企业严格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使政府职能更多体现在事中、事后的监管上,破解市场经济体制下产品质量监管难题,构建规范企业质量诚信行为的长效机制。另一方面,通过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构建多部门共享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对少数蓄意违规企业及其不良行为及时曝光,进行严厉处罚,有利于真正树立监管权威,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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