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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原产地证form e未再加工证明香港哪里可以办理

发布时间:03月12日

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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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加签条件:
1“未再加工证明”的加签,仅限于某些国家、地区或区域性组织。这些国家、地区或区域性组织已经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协议,接受由香港中检公司签发的“未再加工证明”。目前只有输往欧盟的货物,需要加签“未再加工证明”。
2申请加签“未再加工证明”的货物,必须已经取得中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
3已经取得中国境内签发的直运提单或联运提单的货物,不需要申请“未再加工证明”。

怎样申请:
1货物关系人(如制造商、承运商、中介商等等,以下简称“申请人”)均可申请“未再加工证明”。
2申请时,需提交已签发的原产地证正本和复印件各1份、中国的出口发票、报关单和申请人开具的转口发票(皆为复印件)及书面申请,据实申请。申请人应于货物交仓前提交申请。
3申请人应保证我国出口货物在香港停留或转运期间,不对该货物进行任何加工,方可获得签发“未再加工证明”。

内容:
1“未再加工证明”的中文为:“兹证明该证书所列商品在香港停留/转运期间未进行任何加工”。英文为“THISIS TOCERTIFYTHAT THE GOODS STATED IN THIS CERTIFICATE HAD NOT BEEN SUBJECTED TO AND PROCESSING DURING THEIR STAY/TRANSHIPMENT IN HONGKONG”。
2该声明加注在已签发的原产地证的官方声明栏,加盖香港中检公司或澳门中检公司的印章,签署人手签并注明加签日期。
3特殊情况,香港中检公司也可以签发单独的“未再加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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