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进出口货物价格、归类、原产地补充申报流程
发布时间:07月31日
详细说明
为规范进出口申报行为,确保申报行为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海关允许(或海关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对进出口货物价格、归类、原产地进行补充申报。
补充申报是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之外采用补充申报单的形式,向海关进一步申报为确定货物完税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所需信息的行为。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
有下列情形的,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应当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
1、海关对申报时货物的价格、商品编码等内容进行审核时,为确定申报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要求进行补充申报的。
海关对申报货物的原产地进行审核时,为确定货物原产地准确性,要求收发货人提交原产地证书,并进行补充申报的。
2、海关对已放行货物的价格、商品编码和原产地等内容进行进一步核实时,要求进行补充申报的。
3、不适用情形
本流程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规定的补充申报。
本流程只述及补充申报这一特殊情形,而申报纳税的一般情形,请浏览“纳税义务向海关申报纳税、海关征收税款流程”。
二、进出口货物价格、归类、原产地补充申报流程
1、提交补充申报单
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可以主动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在递交报关单时一并提交补充申报单。
根据海关要求进行补充申报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收发货人、报关企业,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应当在收到海关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办理补充申报手续,海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未能按要求进行补充申报的,海关可根据已掌握的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商品编码和原产地。
2、补充申报的单证
补充申报的申报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价格补充申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补充申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补充申报单》以及海关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充申报单证。
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应按要求如实、完整地填写补充申报单,并对补充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补充申报的内容是对报关单申报内容的有效补充,不得与报关单填报的内容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