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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双软企业认定
发布时间:06月12日
详细说明
(一) 企业所得税
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一年和第二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自2000年6 月24 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其他 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