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ick标志(澳大利亚)
发布时间:10月24日
详细说明
“C-勾号标志”(即:C-Tick mark)—— 是无线电通讯法1992的188A节规定的受保护标志。该标志是由新西兰商务部和澳大利亚通讯局(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 简称ACA)拥有的复合型标志。“C-勾号标志”仅作为电磁兼容的符合性标志使用,如使用该标志还必须标明使用者在ACMA的注册码。
为了限制电磁干扰的影响,澳大利亚从1999年1月1日起,对所有的在标准规定范围内的产品实行电磁干扰(EMI)强制性要求。部分EMC实验项目也必须附合强制性要求,它们是:传导干扰、断续干扰(喀呖声)、射频辐射干扰;其余EMC试验项目不作强制要求,例如抗干扰、静电放电(ESD)、谐波、电压闪烁等。产品经检验后符合相关标准,可以贴上C-Tick标志。任何公司或个人要使用此标志必须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得到书面批准后方可使用,而且标志的高度不低于3毫米。
澳大利亚的EMC体系把产品划分为三个级别,供应商在销售级别二、级别三产品前,必须在ACA注册,申请使用C-Tick标志。
级别一产品是指对使用无线频谱的设备干扰辐射较低的产品,如手动开关、简单的继电器、单向鼠笼式电感电机、电阻等。对级别一的产品,供应商必须签署符合性声明和提供产品描述书。级别一的产品可以自愿申请C-Tick标志,但是供应商在选择使用该标志后,在提供符合性声明和产品描述书的同时,还要提供符合性记录,以证明声明中所描述的产品已符合了相关的EMC标准。测试地点不作要求,允许内部测试。Cdp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级别二产品是指对使用无线频谱的设备干扰辐射较高的产品,如开关电源、电焊机、调光器、大部分的家用电器等。供应商除了必须签署符合性声明和提供产品描述书外,还要提供按相关标准进行的测试报告,如果没有相关标准,则需提供技术结构文件,测试地点也不作要求,允许内部测试。Cdp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级别三产品是指对使用无线频谱的设备干扰辐射极高的产品,即CIPR11与CISPR22覆盖的产品。目前,通信终端产品仍旧包含在此范围内,但是从2003年11月7日起,终端产品将被划分到级别二产品中。供应商除了必须签署符合性声明和提供产品描述书外,还要提供由认可的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同时还要出具由QMS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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