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E/e Mark認證
发布时间:05月08日
详细说明
E/e Mark 也就是歐洲共同市場 , 對汽 . 機車及其安全零配件產品,噪音及廢氣等,均需依照歐盟法令【 EEC Directives 】與歐洲經濟委員會法規【 ECE Regulation 】的規定,通過產品符合認證要求,即授予合格證書
EEC(e-mark)簡介
2002年10月起,根據歐盟指令72/245/EEC,以及修正指令95/54/EC的要求,凡是進入歐盟市場進行銷售的汽車電子電器類產品,必須通過e-Mark相關測試認證,標貼e標誌,歐盟各國海關才會予以放行,准許進入當地市場,所以,汽車電子電器類產品之e-Mark認證,勢在必行。
E標誌源於歐洲經濟委員會(Economic Commission of Europe, 簡稱ECE)頒佈的法規(Regulation)。
目前ECE包括歐洲28個國家,除歐盟成員國外,還包括東歐,南歐等非歐國家。ECE法規是推薦各成員適用,不是強制性標準。成員國可以套用ECE法規,也可以延用本國法規。目前從市場需求來看,通常ECE成員願意接收符合ECE法規的測試報告及證書。E標誌證書涉及的產品是零部件及系統部件,沒有整車認證的相應法規。獲得E標誌認證的產品,是為市場所接受的。國內常見E標誌認證產品有汽車燈泡,安全玻璃,輪胎,三角警示牌,車用電子產品等。E標誌認證的執行測試機構一般是ECE成員國的技術服務機構。E標誌證書的發證機構是ECE成員國的政府部門。
EEC(e-mark)適用產品之範圍
1、整車-即兩輪或三輪以上之電機動交通工具,如客車、貨車、摩托車、巴士及道路外之車倆。
2、汽機車零配元件-車燈與燈泡、各種視鏡、輪胎、輪圈、剎車、喇叭、防盜設備、安全帶、汽車玻璃及排氣管等。
3、汽機車附屬配件-安全帽、兒童安全椅、車內附屬電器產品等。自2002年10月起﹐規定所有車輛, 車輛零部件﹐以及用於車上的電子性產品必須強制執行EMC測試。所有在歐盟銷售的電子零部件須統一符合EMC指令95/54/EC, 根據EMC指令89/336/EEC進行的自我宣告將不再有效。而由歐盟授權車輛類產品的公告機構出具E/e Mark證書。也就是說﹐車輛類電子及電子零部件原先申請的CE(EMC)認證將從 2002年10月起不再有效。必須重新申請歐洲國家交通部門出具的E/e Mark證書後方可在歐洲市場銷售。
E標誌證書的發證機構是ECE成員國的政府部門各國的證書有相應的編號:
E1—德國;
E2—法國;
E3—義大利;
E4—荷蘭;
E5—瑞典;
E6—比利時;
E7—匈牙利;
E8—捷克;
E9—西班牙;
E10—南斯拉夫;
E11—英國;
E12—奧地利;
E13—盧森堡;
E14—瑞士;
E16—挪威;
E17—芬蘭
E18—丹麥;
E19—羅馬尼亞;
E20—波蘭;
E21—葡萄牙;
E22—俄羅斯;
E23—希臘;
E25—克羅地亞;
E26—斯洛文尼亞;
E27—斯洛伐克;
E28—白俄羅斯;
E29—愛沙尼亞;
E31—波黑;
E37—土耳其;
E-mark 與 e-mark 的區別
E標誌源於歐洲經濟委員會(Economic Commission of Europe, 簡稱ECE)頒佈的法規(Regulation)﹒目前ECE包括歐洲28個國家﹐除歐盟成員國外﹐還包括東歐﹐南歐等非歐國家﹒
ECE法規是推薦各成員適用﹐不是強制性標準﹒成員國可以套用ECE法規﹐也可以延用本國法規﹒目前從市場需求來看﹐通常ECE成員願意接收符合ECE法規的測試報告及證書﹒E標誌證書涉及的產品是零部件及系統部件﹐沒有整車認證的相應法規﹒獲得E標誌認證的產品﹐是為市場所接受的﹒國內常見E標誌認證產品有汽車燈泡﹐安全玻璃﹐輪胎﹐三角警示牌﹐車用電子產品等﹒E標誌認證的執行測試機構一般是ECE成員國的技術服務機構﹒E標誌證書的發證機構是ECE成員國的政府部門﹒
e標誌是歐盟委員會依據歐盟指令強制成員國使用的機動車整車﹐安全零部件及系統的認證標誌﹒測試機構必須是歐盟成員國內的技術服務機構﹐發證機構是歐盟成員國政府交通部門.獲得e標誌認證的產品各歐盟成員國都將認可﹒
1.相關的檔資料需為中英文兩種。
2.為縮短認證週期,提供的資料*好為電子文檔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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