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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旧机电进口的监管

发布时间:09月16日

详细说明

国家对旧机电进口的监管

国家对机电产品进口实施分类管理,即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进口许可三种;

*一种:禁止进口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国家禁止进口:

1)  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2)  为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安全或者健康,必须禁止进口的;

3)  破坏生态或生活环境的;

4)  我国或国际条约,协定禁止进口的;

5)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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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限制进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国家限制进口:

1)  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限制进口的;

2)  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3)  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进口的;

5)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实行配额管理;没有数量限制的称为特定机电产品,实行许可证管理。进口特定机电产品主要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进口单位应当向外经贸部申领《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并持《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第三种:自动进口许可

为了对机电产品进口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对属于禁止进口和限制进口管理以外的部分机电产品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进口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进口单位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部门机电办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并持《自动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这里所指的旧设备是指已经使用过(包括翻新)的机电产品。进口旧设备的单位,在签署合同或有约束力的协议时,必须按照国家安全、卫生、环保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订明该产品的检验依据及各项技术指标等的检验条款;对那些涉及国家安全、环保、人类健康的旧设备以及大型二手成套设备,进口单位必须在对外贸易合同中订明在出口国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监装等条款。进口旧设备,进口单位须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授权机构申请办理进口检验,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应进口许可手续,凭与进口旧设备相符的进口许可证明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应当在备注栏标注"旧设备"字样)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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