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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0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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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创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13682677603刘生
我国劳务派遣制度实行的是一重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被设置为法律上完整的用人单位,可是其并没有实际用工,因此规定可以通过签订派遣协议来派遣员工。但是出现被派遣员工不认真工作或有过错时用工单位怎么办?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劳务派遣退回制度应运而生。《劳动合同法》规定了退回制度基本的问题,《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也是增加了很多具有现实意义的内容,但是在具体操作中还是存在不少问题。在劳务派遣实践中,许多被派遣员工对于用工单位的在乎程度其实是多于用人单位的,并且并不清楚退回和解雇之间的差异与连接。所以,被派遣员工在被用工单位退回到用人单位时,认为劳动关系自然解除,起诉到法院,要求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请求支付经济补偿,不顾派遣单位让其到岗的通知。被派遣员工认为用工单位是其用人单位,派遣单位只是其中介机构。分不清用工单位行使的是退回权而不是解除权。事实上,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员工才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基于这一法律关系用人单位才具有的解除权。因此,所谓退回,就意味着用工单位没有办法对被派遣员工使用解除权,但是又出现解除的情形时,用工单位选择将其退回到用人单位的过程。实质上,是因为间接雇佣的特殊性质。

关于解除和退回的联系,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退回行为可能会使用人单位终止履行劳动合同,但不是终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原因。换种方式说,当用工单位以被派遣员工有过错为由将被派遣员工退回到劳务派遣单位时,派遣单位可以选择与被派遣员工终止劳动关系。但是如果因为非过错性退回的话,派遣单位不可以与被派遣员工终止劳动关系,而是只能再次派遣被退回的派遣员工。所以明确退回和解除的区别,对于被劳务派遣员工增强维权意识、用工单位完善用工制度、派遣单位完善选任制度都是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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