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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加计扣除代理

发布时间:05月28日

详细说明

如何正确计算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可以以下案列诠释:
案例1、 某公司主营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等业务,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此类企业在归集研发费用时将研发费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相混淆,导致未能准确计算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案例分析:
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时,要求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一定要求。(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环节研发费用的归集口径和核算管理要求。由于大部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同时是高新技术企业,财务人员往往将两种研发费用的归集口径相混淆。随着政策的变化,两者虽然有趋同的发展趋势,但还存在一定的不同,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环节研发费用的范围中包含建筑物的折旧费、长期待摊费用等,其他费用扣除比例为20%,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包括委托境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等等。高新技术企业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时,需按照各自的口径分别归集、分别设置辅助账,确保核算的准确性。
案例2、 某公司主营电子通讯终端的研发、销售等业务,2016年度终端设备销售收入占比92%,判定属于批发和零售业,但企业仍将研发项目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案例分析:
财税〔2015〕119号文件明确,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六个行业不适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明确行业判断标准,即以列举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大于50%的企业,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部分多元化经营的企业往往忽视行业判断要求,认为只要有研发活动即可享受优惠政策,形成税务风险。
在申报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时候应首先关注程序上的风险:一是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二是未按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经营不符。
各地税务机关在受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申请时,对提交的材料略有差异,我们建议企业应抓住时机,注意科委鉴定审核的时间,尽早评估自身研发活动及费用,了解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流程和资料要求,为申报做好准备。每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会开展检查,核查面不得低于享受该优惠企业户数的20%。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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