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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02月25日
详细说明
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无效宣告请求将不予受理:
(一)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二)无效宣告请求针对的不是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的;
(三)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请求人未按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并且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不合格;
(四)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
(五)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请求人又针对同一专利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
(六)请求人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请求人不能证明其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或者未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的;
(七)请求人未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或者提交证据但未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或者未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八)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的;
(九)多个请求人共同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但属于所有专利权人针对其共有的专利权提出的除外。
(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或部分无效的审查决定,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针对已被该决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