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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光知识产权,申请注册商标与印制销售

发布时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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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光知识产权,申请注册商标与印制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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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㈢项所规则的“编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是指不经他人容许而模拟他人注册商标的图样及物质实体制造出与该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主要是指未经他人容许在商标印制合同规则的印数之外,又私自加印商标标识的行为。也就是说,“编造或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是相同的。本案行为人印制出卖的B未注册商标标识,与A注册商标标识仅仅近似,并不相同。因而,对本案不能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㈢项。
按照《印刷业管理法》和《商标印制管理方法》的规则,印制未注册商标标识的,承印人只需查验拜托人的合法运营证明或身份证明,并检查其不违背《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则和不标示“注册商标”字样或商标示册符号,就尽到了检查之责。在承印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即使印制的未注册商标标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也不能请求其承担商标侵权职责——请求承印人对一切未注册商标标识去查询能否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是不可能也不经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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