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作为L1A签证的受益人的调遣雇员(高级经理和行政主管)的要求
发布时间:01月30日
详细说明
对于作为L1A签证的受益人的调遣雇员(高级经理和行政主管)的要求
根据美国移民法规定,作为L1A签证受益人的高级经理和行政主管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该受益人必须在申请人提交申请前的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在美国境外的关联公司工作。在美国境内为跨国公司工作的时间和为跨国公司来美国进行的短期商务旅行时间虽然不算打断一年工作的连续性,但也不计算在境外工作的一年时间内;
例如: A公司准备为李先生提交L1A的申请,在过去的3年内,李先生作为高管为A公司工作了9个月,后他跳槽为B公司工作了6月,后来A公司又把他聘回来,到现在他为A公司又工作了10个月。虽然他一共为A公司工作了19个月,但是,他并没有为A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因此,他不满足连续工作一年的条件。
例如: C公司准备为陈先生提交L1A的申请,在过去的3年内,陈先生作为高管为C公司工作了6个月,后来C公司把他派到美国去商务旅行5个月,回来后到现在他为C公司又工作了5个月。虽然他一共为C公司连续工作了16个月,但是,其中5个月是在美国,不能算在一年境外的工作时间内,移民法只算他连续工作了11个月。因此,他不满足连续工作一年的条件。
该受益人在美国境内跨国公司必须担任高级经理或者行政主管职位;
仅仅是职务名称中含有「经理」或者「主管」字样是不够的,该职务的职责描述必须满足法律定义中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