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属于通用名称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10月26日
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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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范围内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品的名称。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成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2.实践生活中,无效与撤销都有
(1) 商标一开始不属于通用名称但经过使用一定时期后因为保护上的不注意成为了通用名称,原则上是不得作为商标的,此种情况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
(2) 商标一开始就属于通用名称,因为某些原因被注册后,没有形成显著特征的情形,其一开始作为商标注册的行为本身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无效。
这就是我国商标相关法案中对于商标属于通用名称的具体规定了,可以看出商标作为公信力的代表,我国立法较为严格。商标属于通用名称时无效与撤销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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