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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融资租赁收益权转让

发布时间:06月25日

详细说明

北京的融资租赁收益权转让
租赁物收益权融资租赁交易的载体是租赁物,对于物而言,其承载了权利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四大权能;而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由于隔离了与租赁物所有权有关的一切风险和收益,租赁物的收益权归于承租人所有,故而出租人无权基于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对租赁物主张收益权。租赁资产交易特指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作为权利主体的交易,因此,项目收益权与租赁物收益权是不同的概念。专业顾问张可心(miss Zhang)热线and V: i37-Z2672-254专业顾问张可心(miss Zhang)热线and V: i37-Z2672-254专业顾问张可心(miss Zhang)热线and V: i37-Z2672-254
(一)出租人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即商主体基于交易、服务而应当收取相对人的款项。具体应包括以下两部分:
1.正常履约时承租人应付咨询顾问费用、租金、留购价款或者承租人提前还款时应付约定损失赔偿金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应付款项,以及余值担保方的应付余值回购价款;
2.因承租人违约而产生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维权费用等,以及担保方在承租人违约时支付的相关款项。
(三)出租人债权
出租人债权是出租人基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而对承租人、担保人、供货人等享有的要求给付特定行为的权利,主要包括三类给付行为:其一,要求给付货币;其二,发生约定情形时要求给付租赁物;其三,要求给付一定的其他行为,如配合出租人检查租赁物、保守商业秘密等。
(四)租赁权益
(五)项目收益权
根据前述分析可知,从权利的标的范围来看,租赁权益>出租人债权>出租人应收账款,“项目收益权”与该三者是什么关系?笔者以为,在融资租赁交易项目中,收益权的标的应当指向合同带来的货币收益。具体可以从以下角度予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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