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角件”发明专*因禁令产生的损害赔偿案
发布时间:05月31日
详细说明
2017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件
“集装箱角件”发明专利因禁令产生的损害赔偿案
原告:青岛太平货柜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
案情摘要:2012年,被告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作为申请人,依据名称为 “具有特殊端孔的集装箱角件”的发明专利,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对原告发布诉前禁令并进行证据保全,法院依申请采取了保全措施。后在实体审理中被告败诉。原告认为,由于被告在该案中滥用诉权,提出的诉前禁令和证据保全错误,给原告造成损失,要求赔偿被告220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诉前禁令及证据保全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应满足的法定条件包括:1、申请有错误;2、被申请人停止了有关行为;3、被申请人实际遭受了损失;4、赔偿主体为申请人。本案中,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执行了禁令并遭受了损失,因此认为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因诉前禁令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属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创造性的明晰了“申请有错误”的判断标准,澄清了“只要败诉,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认识误区,使权利人在申请保全过程中能够正确做出预判,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保护方式。对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各类保全措施的适用,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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