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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亚自主清算-广东公司清算|破产清算|

发布时间:02月01日

详细说明

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制度均是我国新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共同构成现代企业破产制度的三大基石。破产清算、重整、以及和解制度同为处理破产案件的程序,在启动主体、启动条件、利益主体、审批程序、强制力、法律目标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
也就是说,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立即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组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制度。可见,重整不是破产,但离破产只有一步。但如果重整不成功,下一步就是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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