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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凭什么保护未注册的商标

发布时间:07月18日

详细说明

一、未注册商标受保护的条件
(一)具有一定知名度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以具有一定知名度为前提。《商标法》第十三条中的“驰名”要求,第三十二条“具有一定影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关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均是对未注册商标知名度的要求。
(二)抢注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需要以抢注人“以不正当手段”为前提。所谓“以不正当手段”主要体现为申请注册人是否明知或应知所申请注册的商标为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而在先使用人和在先申请人是否处于同一地域是考察是否明知或应知的重要因素。
(三)需在法定期限内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未注册商标遭抢注,权利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主张,维护自身权益。《商标法》规定的救济期限是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0天的异议期及注册日之后的五年(恶意抢注他人驰名商标的情形不受五年期限限制)。《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遭侵害的,若侵害行为持续,则可随时提起诉讼,若侵害已经停止,则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年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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