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东莞LED发光字
发布时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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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明诚广告有限公司为您提供东莞LED发光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各类招牌广告,属于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统一设置规划范围的,设置地点要依法律、法规和东工商[2002]49号文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招牌广告的广告主、经营者、发布者,应当负责查验广告证明,核实广告内容,对证明不全、失效或者内容不实的广告不得发布。
第九条 招牌广告的设计和制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粗制滥造。广告中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繁体字(注册商标除外),书写规范、准确。
第十条 东莞市工商行政局对广告的发布实行分级管理。各工商分局负责审批招牌广告的内容仅限于:企业名称、简称、字号、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电话号码、企业名称标志、自有商标的招牌、灯箱、霓虹灯,除此内容之外的招牌广告仍需报市局商标广告科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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