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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标申报代理
发布时间:06月21日
详细说明
驰名商标申报须知
一、办事机构及职责、办事依据
1.认定机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办事机构:省工商局商标监管部门、市(地)工商监管部门;
3.办事条件:当事人认为他使用的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提交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4.办事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二、申报驰名商标提交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有关的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成都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关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驰名商标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几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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