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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01月26日

详细说明

  对仅申请经营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申请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经营地址名称实际地址不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主体类型,缩小原许可经营范围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需要现场核查的,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相应的销售工具和设备。

  许可机关现场核查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1.事先告知申请人现场核查的内容、时间;

  2.熟悉和了解现场核查的有关内容及申请人的有关情况;

  3.携带现场核查所需的专业测试工具、设备;

  4.携带现场核查所需的文书。

  上级许可机关受理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可以委托下级许可机关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1.核查人员不少于两人,并出示表明执法身份的证件;

  2.运用有关专业技术手段对申请人的现场进行测试的,应当作记录;

  3.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并请申请人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指定代表应当在记录上签名。申请人拒绝签名的,核查人员应当在记录上注明拒签情况。

  除不可抗力外,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的,按现场核查不合格处理。

  4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重点现场核查:

  1.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

  2.从事食品物流配送的;

  3.审核机关认为应当进行重点核查的其他情形。

  5为客观、真实反映食品经营环境,便于审核和核准,核准人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拍摄现场照片,作为审核的参考依据

  6许可证变更申请如涉及经营场所、许可范围变更的,现场核查标准应与许可证设立申请一致。许可证延续申请的,现场核查标准应与许可证设立申请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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