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分公司的设立相关事项
发布时间:08月08日
详细说明
一、分公司的设立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合肥公司登记构造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例划定必须报经有关部分审批的,应当自答应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构造申请设立登记。 沈阳代办公司、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构造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指定或委托管理分公司登记注册的指定或委托文件;
2.国法律定代表人签订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3.公司章程。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没有本人的章程,它的行为由公司章程范例;
4.公司股东会决定;
5.加盖公司登记构造印章的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公司设立分公司,必须要证明本人具备法人资格,具有投资能力。因此必须提交加盖公司登记构造印章的执照复印件;
6.营业场合利用证明。要是分公司的营业场合是其公司拨付利用,则应提交公司的拨付利用证明及公司的《房屋产权登记证》复印件;若公司用房是租赁的,还需提交公司的《房屋租赁协议》及产权单元的《房屋产权登记证》;若谋划场合是分公司租赁的,则应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及产权单元的《房屋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7.公司对分公司卖力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公司拨付给分公司利用的资金数额证明文件;
9.分公司谋划范畴中,涉及法律、行政法例划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分的批件,其谋划范畴不得凌驾公司的谋划范畴;
10.其他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