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产评估机构不再受出资限制
发布时间:07月28日
详细说明
近日,济南资产评估了解到,国家财政部对调整资产评估机构审批有关事项下达了补充通知。
济南资产评估了解到,本次调整,取消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低注册资本30万元、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缴付出资总额不低于10万元(其中,以特殊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缴付出资总额不低于30万元)的限制。资产评估机构股东、合伙人应当对其认缴或缴付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通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网站,向社会公示股东、合伙人约定的认缴或缴付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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