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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登记档案查询办法-著作权查询

发布时间:07月23日

详细说明

  著作权登记档案查询办法

  *一条 为了规范著作权登记档案查询管理,更好的为社会公众、登记申请人、司法机关、著作权以及其他相关的行政管理机关提供查询服务,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等规定,著作权查询,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特制定本办法。著作权查询。

  第二条 中心著作权登记部负责著作权登记档案的管理和查询工作。

  第三条 著作权登记档案是指登记申请人办理登记时依据相关规定交存的申请表、合同原件或复印件、作品样本、证明文件等申请文件和中心出具的登记证明文件以及相关的登记数据信息。

  第四条 著作权登记档案查询范围包括:著作权加急

  (一)作品著作权登记;著作权加急

  (二)著作权合同备案(或专有权登记);著作权加急

  (三)录音录像制品登记;著作权加急

  (四)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登记;著作权加急

  (五)其他相关著作权登记。著作权加急

  查询范围同时包括上述登记的撤销、变更、撤回、补换发证书登记等。

  第五条 著作权登记档案可公开查询的内容包括:

  (一)登记基本信息:涉及的作品名称、作品类别、登记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作品创作性质、创作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日期、权利取得方式、权利归属方式、权利范围、地域范围、合同期限等;

  (二)核实登记证书、登记批复或相关证明的内容;

  (三)其他可公开的登记文件。

  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登记的查询范围只限于核实登记批复及其复印件的内容。

  第六条 著作权登记档案不对外公开查询的内容包括:

  (一)申请表;

  (二)登记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合同;

  (四)认证机构出具的权利证明书;

  (五)涉及登记申请人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材料;

  (六)作品样本;

  (七)登记证书、登记批复或相关证明及其复印件;

  (八)其他登记申请人声明不得公开的登记信息和登记文件。

  但登记申请人、司法机关、著作权以及其他相关的行政管理机关查询登记档案不受此限。

  第七条 登记申请人和司法机关、著作权以及其他相关的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查阅、复印、刻录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所列范围的登记档案。

  第八条 社会公众和登记申请人申请办理查询,应填写《查询申请表》,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由代理人申请的应出具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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