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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

发布时间:07月16日

详细说明

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申请:
1. 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继续、转正的,企业应在下列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 
   (一)新办企业申请资格认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当月开始三个月内或发生*一笔销售收入的当月开始的三个月内;其他企业申请资格认定,应在连续12 个月内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条件的次月或达到其他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次月;
   (二)暂停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需申请资格继续的,应在经整改后,满足规定条件的当月。
   (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请资格转正的,应在纳税辅导期满后申请。
   (四)临时一般纳税人申请转正的,应在临时一般纳税人有效期满后二十日内,即认定之月起12月后二十日内;
2.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程序
  企业到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简称《申请书》,附件(一)二份。申请资格认定的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经营场地资料(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或其他业主出具的可使用场地证明);
 (3)、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应同时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批复书,以及总机构确认其为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4)、进出口企业、盐业批发企业、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小型水电经销企业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其从事相应业务的证明材料;
 (5)、新办企业提供与预测销售相关的的证明资料,如合同、协议或销售意向等;
企业必须提交上述证件资料的原件和经签章的复印件各一份。《申请书》可从深圳国税网站下载打印后使用。
财务税务的处理方式:
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
  1、销售使用过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有两种具体情况。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具体税务处理: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项税额=含税售价÷(1+17%)×17%,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确税务处理后,会计处理用案例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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