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及赔偿数额的鉴定
发布时间:03月12日
详细说明
北京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及赔偿数额的鉴定
依据《民法通则》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相关规定:
1、车辆贬值损失应该由肇事者赔偿
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财产损害赔偿的首要原则应该是全面赔偿原则。只要损害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有多少损失,就赔偿多少,即便是间接损失,也应该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即通常所说的交强险条款,下同)第10条第3项明文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也都属于赔偿范围。因此,肇事者应对您的车辆贬值损失进行赔偿。
2、具体数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鉴定机构确定
关于贬值损失的具体数额,应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一般情况下贬值损失数额与购车时间、车价、修理部位有关。车越新、车价越高、损伤程度越严重车辆贬值率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