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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咨询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09日

详细说明

一、 省级许可项目
(一)所有特种设备维修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发证,均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实施。
(二)下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
1.锅炉
2.压力容器
除大型压力容器的现场焊接由相应级别的制造单位进行外。
3.电梯
    (1)随制造许可一同申请;
(2)只申请安装改造。
4.起重机械
(1)随制造许可一同申请;
(2)只申请安装改造。
5.大型游乐设施
(1)随制造许可一同申请;
(2)只申请安装改造。
6、压力管道
(1)公用管道(GB类);
(2)工业管道(GC类的GC2级、GC3级)。
7、场(厂)内机动车辆改造
二、申请人须知 
   提交材料: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TSZS004(一式四份,电子文档一份);
    2、企业概况说明(一份);
    3、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登记的文件复印件(一份)
4、企业已获得的认证或认可证书复印件(一份);
    5、企业质量管理手册(一份);
    6、人员资质证件(原件提交核实后复印件留一份)。
    设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373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监局令第13号)第十一条。
   许可条件:具体条件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等安全技术规范。
三、申请表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TSZS004(下载)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TSZS004填写说明(下载)
四、流程图
(一)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将申请书和相关资料提交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二)受理(或者不受理):在5个工作日内,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申请书和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发出《受理(或者不受理)通知书》。
(受理)
(三)完成试生产并约请鉴定评审:申请单位根据《受理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试生产,并约请有资格的评审机构进行现场鉴定评审。
(四)提交鉴定评审报告:受约请后,评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作安排,在3个月内完成实地鉴定评审,在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包括实地鉴定评审和整改报告确认)后,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并提交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也可由申请单位提交送达)。 
  经实地鉴定评审结论为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应当在6个月之内完成整改,并约请整改确认。
(五)颁发许可证或者出具不许可通知书: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工作,在其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作出是否同意许可的决定或者出具不许可通知书。同意许可的,上报国家质检总局或按规定批准程序颁发许可证。
五、许可增项
获证单位在其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种类、类别、品种等的,按照重新申请办理手续,但如果基本条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履行鉴定评审程序。
六、复查换证
    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当按照许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复查换证。复查换证的具体要求见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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