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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年07月05日

详细说明

印花税计税依据的基本规定
北京印花税根据应税凭证的种类不同,其计税依据规定如下: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加工或承揽收入。如有受委托方提供原材料金额的,可不计入计税金额;但受托方提供辅助材料的金额,则应并入计税金额。建设工程勘探设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收取的费用。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财产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运输费用,但不包括装卸费用。仓储保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费用。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财产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为保险费收入。技术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金额。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所载金额。营业账簿税目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s实收资本,包括现金、实物、无形资产和材料物资;资本公积,包括接受捐赠、法定财产重估槽值、资本折算差额、资本溢价等等s其他账德的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的件数。权利、许可证照的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

印花税计税依据的检查
1.从价计税凭证的检查。包括检查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以及记载资金的账簿。一般可按应税凭证所载金额直接审定计税依据,如购销合同,可按合同记载的购销金额为计税依据;营业账簿可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账户贷方余额合计为计税依据等。对于未载明金额的凭证,例如以货易货合同,如果合同中只记载货物数量而没有金额,可按合同签订日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与易货数量确定计税依据;再如,有的技术转让合同规定,受让方按营业收入或利润实现数一定比例分成,凭证书立时并无金额,对此可先按从量(凭证数量)定额税率予征,当事人按合同规定比例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
2.从量计税凭证的检查。包括检查权利许可证照以及会计 账簿中的日记账和各种明细分类账。应在确定征税范围基础上,核实其应税凭证数量进而审定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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