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设立分公司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04日
详细说明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以外;
三、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申请材料
(一)、隶属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深圳市外的公司申请分公司设立的,还应提交隶属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五)、隶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六)、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