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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心木进口单证/红檀木进口程序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03日

详细说明

为全面贯彻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轻纺产品检验监管工作重点转移的精神,进一步规范上海地区进出口木制品、家具产品检验工作秩序,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进出口人造板及其制品增加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3]987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进出口木制品有毒有害物质实施检测的补充通知》(国质检检函 [2004]635号)、《关于下发下一阶段进出口轻纺产品检验监管具体安排的函》(国质检检函[2006]38号)以及上海局《上海地区出口轻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规范》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进出口木制品、家具产品检验监管提出如下要求。
一、上海局及各分支机构按《上海地区出口轻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规范》和本通知要求,对进出口木制品、家具产品实施检验、监督管理。上海地区进出口木制品、家具产品的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和安全性能检测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进出口木制品专项检测实验室完成。
二、进出口木制品、家具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重点为涉及产品安全、卫生、环保、健康、反欺诈等方面的有毒有害物质项目及外观品质、常规性能项目的检验检测。其中涉及产品安全、卫生、环保、健康、反欺诈等为重点检验项目,属实验室检测项目;外观品质、常规性能等由检验检疫机构结合日常监管或过程监督检验完成。
三、报检出口木制品、家具产品需提供该批次货物相关的合同、信用证、箱单、发票、产品质量合格符合性声明和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进出口木制品专项检测实验室出具的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报告等单证。
四、根据企业类别、产品特性和检验监管重点,对出口木制品、家具产品采取抽批检验、逐批检验的方式。
下列情况须实施逐批检验:
    ---需要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
---报检时未提供产品质量合格符合性声明的;
---报检时未提供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进出口木制品专项检测实验室出具的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报告的或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
--- 一年内发生质量责任方面的退货、索赔或者其他事故的;
---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实施逐批检验的。 
五、需要办理产品安全、卫生、环保等检测项目的,上海局检测机构应在受理申请检测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检测完毕并出具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报告有效期限为三个月。对产品安全、卫生、环保等检测项目检验合格的出口产品,上海局及各分支机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准予放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六、报检进口木制品、家具产品需提供与该批次货物相关的合同、信用证、箱单、发票以及由境外进口商提供的有效的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报告或质量声明。无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报告或质量声明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检测合格后放行,不合格的应按有关规定退运或索赔。
七、上海局及各分支机构对上海地区出口木制品、家具产品生产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对企业产品的抽批检验和日常监督管理按《上海地区出口轻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规范》执行。对出口的木制品、家具产品,各分支机构应严格遵循属地检验的原则进行检验及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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