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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年08月20日
详细说明
第七章 附则
第18条
1、缔约各方应在必要时开会审议本公约的实施情况,尤其要研究各项具体措施以确保本公约解释和实施的一致性。
2、此项会议应在缔约各方提议下由理事会秘书长召开。除缔约各方另作决定外,会议应在理事会总部召开。
3、缔约各方应制定会议的议事原则。缔约各方的决定应获得由到会和参加表决的缔约各方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表决通过。
4、到会的缔约各方不足半数时,不应对任何事项作出决定。
第19条
1、缔约方之间对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自行解决。
2、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应由争议各方提请缔约各方按本公约第18条规定召开会议,对争议进行审议并提出解决的建议。
3、争议各方须事先声明缔约各方的建议对该方具有约束力。
第20条
1、理事会的任何成员国、联合国的任何成员国或其所属专门机构,可按下款成为本公约的缔约一方:
(1)通过无保留批准签约;
(2)签约后尚待批准者,通过交付批准文书;
(3)通过加入。
2、在1962年7月31日以前,本公约应任由本条第1款所指各国到布鲁塞尔理事会总部签约,此后,本公约应任由上述各国加入。
3、如有本条第1款乙项情况,本公约应由其签约国按照其宪法程序予以批准。
4、非本条第1款所指各国际组织成员的任何国家,如由理事会秘书长按缔约各方的请求向该国发出邀请时,可以通过加入,并在加入生效后成为本公约的缔约一方。
5、批准或加入文书应交由理事会秘书长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