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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私户转入公户用来代发工资的账务处理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25日

详细说明

北京私户转入公户用来代发工资的账务处理19910727260,一般存在两种情况:一是该私户上的资金是公司所有,只是存在私人的银行账户上,公司账面上以现金的形式体现;二是该私户上的资金为个人所有,与公司资产无关。如果是种情况,先不论其违反财经法规,就账务处理而言,应是根据转账的具体金额借记“银行存款”,贷记“现金”;发放工资时,按实际计算出的实发工资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则应根据私人账户转入公司账户的具体金额,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在发放工资时,按实际计算出的实发工资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一般情况下,公司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情况和工资标准计算应计入职工薪酬的工资总额,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是相关的资产成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在发放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我们再来说一下上面提到的种情况,也就是公司资金存入私人账户的情况。我国实行的是银行账户实名制,账户持有人即是账户资金的权利人,公司在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当使用公司账户,公司账户与公司管理人员、财务人员、股东(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的账户之间不应该存在非法的资金往来,以确保公司财产的独立性,便于公司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了应当依法收缴出借人出借账户行为的非法所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该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的民事责任。更有甚者,私人出借银行账户的出发点是出于逃税的目的,将本应进入公司账户的销售款项直接要求客户转入私人账户,将部分货物的生产销售收款进行体外循环,造成公司账面营业收入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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