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证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16日
详细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由境外企业生产的、首次向中国境内出口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必须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登记注册,取得《进口饲料登记证》后方可办理相关进口手续。”
农业部2014年第2号令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于201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款规定:“境外企业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向农业部申请进口登记,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登记范围包括:
1)配合饲料:宠物饲料
2)浓缩饲料
3)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4)精料补充料
5)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45)》,未列入目录但生产国已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添加 剂产品为需要评审登记的产品。
6)动物源性饲料
7)单一饲料:脂肪粉(植物来源)、饲料用灭活酿酒酵母粉、酶解大豆蛋白、发酵黄豆粉、马铃薯蛋白 粉及其发酵制品、膨化豆粕、DDGS和DDG等及经特殊加工工艺处理的单一饲料产品;
8)其他蛋白饲料、能量饲料及其混合物(不含大宗饲料原料,如棕榈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