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宠物登记注册申请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28日
详细说明
2018年4月,农业农村部颁布了20号公告,公布了一系列新的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及其相关《宠物饲料生产许可条件》,《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增补《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增补《饲料原料目录》等管理文件,主要变化有三个方面:
一、 规范了宠物饲料的定义和分类,扩大了进口需要登记的产品范围。
此次文件中,明确了宠物饲料的定义包括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其他宠物饲料。将宠物主粮归类为“宠物配合饲料”,宠物保健品归类为“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零食归类为“其他宠物饲料”。
从需要登记的范围来说,“办法”规定:境外宠物配合饲料,宠物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应申请农业农村部的《进口饲料登记证》,同时规定生产宠物饲料产品的任何物质,均需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考虑到宠物食品的特殊性,农业农村部针对宠物食品专门增补这了两个目录。
二、 对进口宠物饲料的标签及卫生要求做出了新的规定。
根据新的“办法”规定,向中国境内出口的宠物饲料,应当符合新的标签及卫生规定。
主要包括:
宠物饲料产品名称应当位于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并采用通用名称。宠物配合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配合饲料”、“宠物全价饲料”、“全价宠物食品”或者“全价”字样,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为满足宠物特定生理、病理状况下的营养需要加工的宠物配合饲料,其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处方”字样,并标示适用的动物状态。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补充性宠物预混合饲料”或者“宠物预混合饲料”,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
其他宠物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零食”,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
同时规定饲料的经营者不得对进口宠物饲料产品进行拆包、分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