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定级不准或不备案或者违反相关规定有什么后果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8日
详细说明
1、公安机关对定级不准的备案单位,在通知整改的同时,应当建议备案单位组织专家进行重新定级评审,并报上级部门审批。备案单位仍坚持原定级的,公安机关可以受理其备案,但应书面告知其承担由此引发的责任和后果,经上级公安机关同意后,同时通报备案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2、对拒不备案的,公安机关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备案的,予以警告,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3、违反相关规定具体处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哪些信息系统需要进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非涉密信息系统定级备案?
1、已运营(运行)的第二级以上(含二级)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2、新建第二级(含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投入运行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3、隶属于中央的在京单位,其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息系统,由主管部门向公安部办理备案手续。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应当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涉密信息系统向保密工作部门备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