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国内多方通信业务的基本条件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9日
详细说明
一、国内多方通信的定义:
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是指通过多方通信平台和公用通信网或互
联网实现国内两点或多点之间实时交互式或点播式的话音、图像通信服务。国
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包括国内多方电话会议服务业务、国内可视电话会议服务
业务和国内互联网会议电视及图像服务业务等。企业从事国内多方通信业务就
需要申请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许可证,简称国内多方通信服务许可证,它属
于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
二、申请基本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
其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00万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
营的,其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000万人民币)。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能力。
4)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5)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6)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
违法记录。
7)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