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刑事辩护律师 郑州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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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如: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纳的规则。2010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2012年3月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解释》对非法证据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度。目前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到一定的适用,但是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如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很少主动提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并且在少数的申请当中,非法证据排除的效果并不佳。
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因:讯问未按法律规定同步录音录像,先证后供,且没有其他证据充分证实的,作出的有罪供述应当排除。
裁判要旨:被告人王某某曾作过有罪供述后又推翻原供述。被告人关于作案手段、抛尸现场等有罪供述及现场指认,因发现被害人尸块时,被告人曾到过现场,而被告人关于购买XX和射钉的供述时间是在尸体检验发现被害人颅内有射钉之后,均属先证后供,且被告人在被监视居住期间的有罪供述,没有同步录音,不能达到应有的证明效力。同时被告人有罪供述中的一些细节不能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如被告人供述的杀人及分尸地点,没有得到现场勘查等证据的印证,与被害人妹妹李某乙所证”失踪第二天发现其姐家屋内正常”不符;被告人关于被害人上衣颜色的供述与尸检中发现的被害人上衣颜色不符;被告人无法准确指认出购买菜刀、塑料布的商店,且被告人关于为分尸从市医院附近两元商店购买10多米长塑料布的供述,与店主刘某某所证”商店只卖过长、宽为1.5×1.5米塑料布”不符。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有诸多矛盾难以排除,与其他证据不能完全印证。
评析意见:虽然被告人作出了有罪供述,但供述属于先证后供,其供述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难以排除,监视居住期间的有罪供述又无同步录音、录像,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的规定,对王某某讯问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因本案诸多合理怀疑难以排除,无法得出被告人王某某杀死被害人李某并分尸的*一性结论,XX后王某某被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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