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ISO管理体系审核检查表的主要构成要素和依据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15日
详细说明
1.CNAS-CC0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等同采用ISO/IEC 17021-1:2015《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机构的要求 第1部分:要求》)中:
(1)“9.4.4 获取和验证信息”规定“9.4.4.1 在审核中应通过适当的抽样来获取与审核目的、范围和准则相关的信息,并对这些信息进行验证,使之成为审核证据”。
(2)“9.9 客户的记录”规定“9.9.1 认证机构应对所有客户(包括所有提交申请的组织、接受审核的组织和获得认证或被暂停或撤销认证的组织)保持审核及其他认证活动的记录”。
由上可知,审核员必须提供或保持审核(认证活动)的记录、保持通过适当的抽样来获取信息使之成为审核证据的记录。
2.GB/T 19011-2013《管理体系审核指南》中:
(1)“3.3审核证据”被定义为“与审核准则有关并能证实的记录、事实陈述或其他信息”。
(2)“3.4审核发现”被定义为“将收集的审核证据对照进行评价的结果”,并说明“注1:审核发现表明符合和不符合;注2:审核发现可引导识别改进的机会或记录良好实践;注3:如审核准则选自法律法规要求或其他要求,审核发现可表述为合规或不合规”。
(3)“6.3.4准备工作文件”规定“审核组成员应收集和评审与其承担的审核工作有关的信息,并准备必要的工作文件,用于审核过程的参考和记录审核证据。这些工作文件可包括——检查表”。
(4)“6.4.6信息的收集和验证”规定“在审核中,应通过适当的抽样收集并验证与审核目标、范围和准则有关的信息,包括与职能、活动和过程间接口有关的信息。只有能够验证的信息方可作为审核证据。导致审核发现的审核证据应予以记录”。
由上可知,审核检查表是用于审核过程的参考和记录与审核准则有关并能证实的记录、事实陈述或其他信息,用于记录导致审核发现的审核证据。而对于将收集的审核证据对照进行评价的结果,其审核发现的记录可以填写在检查表中,也可以不填写在审核检查表中,在另外记录或总结中描述。通常对于不设单独审核发现记录的情况下,是在审核检查单中描述审核发现。
因此,通常管理体系审核检查表的主要构成要素包括审核项目(包括过程和可能涉及的诸多标准条款号)、审核内容(用于审核过程的参考或提示、也可代表抽样)、审核证据和审核发现(也可在另外的工作文件中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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