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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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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监理承担安全责任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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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
我国自1988年7月25日建设部颁发《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开始,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建设监理已为广大工程建设者认识和接受,建设监理制已纳入规定,监理的地位和作用已得到了明确。但对工程监理应承担的监理责任、特别是安全监理责任,却一直没有明确的界定。一种观点认为:“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工程监理作为建筑市场的三大主体之一,理所当然地要承担安全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工程监理是受业主委托,仅对工期、质量和投资进行控制,按照我国现行对工程监理的定义,工程监理不承担安全责任。我认为,问题不能一概而论。从工程建设的整体性来分析,根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监理规范的要求,工程监理仅对正式工程中因故意降低验收标准而导致的安全事故承担安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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